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商厦)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东兴商厦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了调查。管理人经初步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19年12月28日。
职工在公示期内如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特此公示。
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桐乡市庆丰中路18号东兴商厦北门7楼
联系电话:0573-88038791,0573-88038739,0573-88038737,0573-8803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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