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收费标准
尊敬的各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债权人:
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苏0509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6)苏0509破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未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应当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故此,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尽量减轻逾期申报人的费用成本,经研究决定,管理人将参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逾期申报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相关审查费用的,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作为债权登记,逾期申报人也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苏州丽毓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