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表决结果通报
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苏0591破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目前,该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已经结束,现将表决过程及结果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有25人,涉及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303,549,289.22元(税收债权331351.96元及普通债权303217937.26元)。
二、表决方式
根据《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的规定,本案的债权形式可以采取非现场表决,本次表决采取非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
三、表决票的发放与收回
管理人将表决告知函、财产分配方案及表决票通过邮寄送达给所有债权人,于同日将该方案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及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100dongwu.com.cn),并以短信形式对各债权人进行提醒告知。
截至2019年11月7日17时,管理人共计收到21份表决票,有4家债权人未参与方案表决。
四、统计结果
2019年11月8日,管理人对表决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为:收到的21张有效表决票中,其中赞成分配方案的20票,反对的1票。赞成票数占有表决权债权人中投票人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人数)的95.23%,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7.41%。
综上,本次表决程序合法,且同意表决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金额均过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分配方案表决通过。
五、表决结果公示期
现对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自收到管理人决议通知之日(即2019年11月8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告知管理人。
如在上述时间内无人提出异议,则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在法院裁定后执行分配。
特此通报!
苏州工业园区东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