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更新)公示
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及债务人:
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路伯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作出(2019)苏 0505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路伯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苏 0505 破申 3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自路伯公司第一次财产分配后,截至2021年6月4日,管理人就王长利职工债权,LB168夏秀禄、LB169 饶伟的普通债权,LB170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劣后债权进行了更新公示,其在收到债权审核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更新后的债权表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异议期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本次管理人就赵钦的职工债权情况提交各债权人进行核查。
一、补充认定一笔职工债权
补充认定赵钦的职工债权金额300000元。2021年7月管理人接到虎丘区人民法院传票,赵钦起诉苏州山河星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现名)主张2015年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三十万奖励及2015-2016年年度提成,开庭后,就超额完成销售指标的三十万奖励该笔金额有2018年8月16日路伯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武文平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故就赵钦主张的2015年度超额完成销售指标奖励三十万管理人经审查予以确认,其他不予认可,该案以赵钦撤诉结案。
管理人现提请路伯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于 2021年 10月20日至 2021年10月23日 9:00-17:00 统一进行核查,如债权人/债务人对更新后的债权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于债权核查结束后 7 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并书面告知管理人)。当事人之间在破产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若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更新的债权审核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特此公示
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更新的债权认定明细表
序号 |
债权人 |
认定金额(人民币:元) |
债权性质 |
1 |
赵钦 |
300000.00 |
职工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