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专栏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2021-11-09 点击数:1005

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公示函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1028日以非现场的方式召开。会前,管理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将会议资料与表决票送达给了各位债权人。根据会议规则的安排,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截止时间为202111817时,表决票统计时间为202111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为了充分保障广大债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管理人现将本次表决的统计结果公示如下:


一、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

本案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有14人,涉及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121,736,221.62元。

二、表决票的方法与收回

本案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有14,截至投票截止时间202111817时,管理人共计收到10张表决票,其中有效表决票10张,有4家债权人未参与方案表决。

(一)书面邮寄

SD03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SD06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SD08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SD09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SD11苏州永翔运输有限公司、SD14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6家债权人通过邮寄书面表决票的方式参与表决。

(二)微信发送

SD01杭州精工机械有限公司、SD02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SD04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债权人通过微信发送表决票照片的方式参与表决。

(三)电子邮件发送

SD12杭州宇欣物流有限公司等1家债权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表决票照片的方式参与表决。


三、表决结果

截止202111817时,管理人共收到有效表决票10张。本次会议应参与非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为14名,应参与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4名,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为121,736,221.62元。实际收回有效票数10张,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金额为114,611,285.09元。

2021年119日,管理人对表决结果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为:发出票数14张,收回票数10张,其中废票数0张。收到的10张有效表决票中,赞成《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的9票,反对的1票,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人数(有表决权债权人中投票人数)的9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3.8463%。赞成《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的9票,反对的1票,赞成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人数(有表决权债权人中投票人数)的9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3.8463%。





表决意见公示

序号

债权人名称

财产变价方案

财产分配方案

SD01

杭州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SD02

苏州市聚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SD03

苏州市吴中区国润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SD04

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SD05

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放弃表决

放弃表决

SD06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SD07

江苏耀奇玻璃有限公司

放弃表决

放弃表决

SD08

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SD09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SD1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放弃表决

放弃表决

SD11

苏州永翔运输有限公司

   

   

SD12

杭州宇欣物流有限公司

   

   

SD13

上海启红实业有限公司

放弃表决

放弃表决

SD14

深圳市招平申城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综上,本次表决程序合法,且同意上述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金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与《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四、表决结果公示期

现对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与《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自上述方案公示之日(即2021119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告知管理人。

特此通报!

苏州工业园区苏东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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