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通知书
敬启者:
苏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星龙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苏0509破申139号决定书,决定受理苏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并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根据前述决定书,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赋予临时管理人的职责。为尽快推进星龙公司预重整工作,现就债权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星龙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法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临时管理人调查确认。
二、债权申报期限
本次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含当日)。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申报材料的方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为降低债权人申报债权成本,建议债权人优先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债权审查过程中,临时管理人将根据审查情况联系债权申报人提供原件前往现场核对。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请将债权申报材料pdf扫描件发送至临时管理人邮箱xinglonglsglr@163.com
邮寄及现场申报的联系方式如下:
申报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151号苏州商务大厦609室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现场接受债权申报时间为债权申报期限内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联系人:徐律师、袁律师;
联系电话:18860920593、13125922102
邮箱:xinglonglsglr@163.com
四、特别提示
1. 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如后续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重整,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书)。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5.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五、虚假申报债权的后果
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犯罪行为。
六、债权人会议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临时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苏州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请自行查阅下载,也可联系临时管理人发送电子文档:债权申报材料电子档,受理预重整决定书
1. 《债权申报指引》(含附件);《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