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资格审查,顺利成为苏州市第二批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这标志着我所综合实力的进一步提升,为我所今后破产案件的团队会、专业化进一步提升提供了有利的支撑。
破产管理人,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 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