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函
附件: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更换管理人决定书及公告(可点击附件下载查看)/Content/UploadFiles/00/00/03/42.pdf
尊敬的债权人/债务人:
2018 年8月16日,根据债权人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姑苏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作(2018)苏 0508 破 9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18)苏 0508 破 9 号之四决定书,决定解除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后续破产案件所涉事项各债权人均可在工作时间内联系管理人沟通反馈,通讯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养育巷151号苏州商务大厦609室;邮政编码215000;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徐梅律师,18860920593;于巧杭律师,1826161719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后期如有重大事项通知,管理人将会通过邮寄纸质材料或发送短信(附公示内容的链接)的方式进行通知,同时各债权人也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搜索栏内输入“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关键词搜索查看或通过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100dongwu.com.cn/)“破产管理人专栏”查看。
特此告知。
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