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更新)公示
路伯润滑油(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路伯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作出(2019)苏 0505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路伯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苏 0505 破申 3 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自路伯公司第一次财产分配后,截至2021年6月4日,路伯公司管理人共计收到3家债权人的补充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审查并书面告知了各债权人审核结果。该3家债权人在收到债权审核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故管理人现将本次更新后的债权表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的时间视为债权人收到信息的时间),并通过短信形式通知路伯公司各债权人及债务人核查本次更新后的债权表。本次核查以非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形式进行,不再另行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
1. LB168夏秀禄
该债权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债权,申报总金额为4000000元。经管理人工作人员审核,认定的债权金额为238043.53元,不予认定金额为161956.47元,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其中不予认定的理由如下:由该债权人为债务人(或原实际控制人武文平)贷款的40万元本金及利息106553.48元中,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每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由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武文平)代为还款,自2018年12月起的每期贷款本金及利息系由该债权人自行负担,并直至结清,共计自行归还了238043.53元,故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金额为238043.53元。
2. LB169 饶伟
该债权人于2021年3月5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为1000000元。经管理人工作人员审核,认定的债权金额为0元,不予认定金额为1000000元,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其中不予认定的理由如下: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旧法即2年的保证期间,按照借款协议,路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路伯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LB170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该债权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为20000元。经管理人工作人员审核,认定的债权金额为20000元,不予认定金额为0元,该债权性质为劣后债权。其中不予认定的理由如下: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带有处罚性质,是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属于劣后债权,应当在债权人得到全部清偿后支付。
二、补充认定一笔职工债权
补充认定王长利职工债权金额80250元。2020年7月27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05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其中王长利职工债权认定金额为53500元,该金额为路伯公司欠发的2018年7月至11月工资。该裁定出具后王长利所涉判决生效,该份判决确认结欠王长利工资14700元、销售提成工资54342元、个人房租33000元、西安办事处房租及办公用品费用68806.28元、业务费204754.68元,以上金额合计375602.96元,该金额因已有虎丘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故无需申请裁定无异议职工债权,因该判决生效后方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止月,故本次补充认定王长利经济补偿金(7.5*10700元)金额为80250元。
管理人现提请路伯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于 2021年 6月4日至 2021年6月8日 9:00-17:00 统一进行核查,如债权人/债务人对更新后的债权认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于债权核查结束后 7 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并书面告知管理人)。当事人之间在破产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若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更新的债权审核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债权确认裁定。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更新后的债权认定明细表
序号 |
债权人 |
认定金额(人民币:元) |
债权性质 |
1 |
王长利 |
80250.00 |
职工债权 |
2 |
LB168夏秀禄 |
238,043.53 |
普通债权 |
3 |
LB169 饶伟 |
0.00 |
普通债权 |
4 |
LB170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000.00 |
劣后债权 |